1、中华教育法
教师资格条例属于什么法规类型 教师资格条例属于法律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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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教师法
3、中华义务教育法
4、中华职业教育法
5、中华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门规章
1、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3、教育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四川省教育厅出台《四川省中小学减负“十严十不准”》,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严肃追究,对期补课教师进行查处。未成年人保
2、中华行政复议法
3、中华行政诉讼法
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教师资格条例》。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qgjszgks”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还有《中华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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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幼师专业回答
你可以登录你户籍地的教委网站来查看相关规定。
能够适用教育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你好!适用于教育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教育法》、《中华专义务教育属法》、《中华教师法》、《中华职业教育法》、《教室资格条例》等等,还有很多。这些法律中,《中华教育法》,其它的法律都是由此衍生。以上都是纯手打,希望可以帮到你!
教育法律法规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义务教育法、中华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教师法、中华未成年人保、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教育法
教育法是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关系到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3)教育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采取一、教育法律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区别有
教育法律,即
一、制定主体不同
1、教育法律:是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组织,也可以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二、执行方式不同
1、教育法律:以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政力量或的纪律,运用、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
三、规范效力不同
1、教育法律:是一种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教育政策: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组织及其员有效。
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教育基本法一《中华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总则对涉及我国教育全局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教育的地位教育的任务等内容。
分则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教育投人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作出了规定。
①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明确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教育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真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②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对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深人规范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教育的依
据。在这些规定里包括教师的地位待遇,建立教师资格制度,以及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等,
③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方面,《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规定方面,特别强调了要保证受教育者在人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中华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总则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内涵和特点;明确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 及其有关部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分则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及法律进行了规定。
三、《中华教师法》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总则规定了《教师法》的宗旨和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及“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职责,同时规定了各级 及整个对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地位的义务。分则对教师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进行了规定。
四、《中华未成年人保》
五、《中华 预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关系密切,两者实质上都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主体涉及学校、家庭、和门。
六、《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是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作规则。《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七、《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
《规划纲要》是 和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纪第2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规划纲要》适时地回答了我国在21世纪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指明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依据。
具体法律条文详见配套教材。
[常考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中华义务教育法》
《中华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义务教育旨在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保障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2、《中华教师法》
《中华教师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教育法》
《中华教育法》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是依法治教的根本。《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教育体系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中华职业教育法》
中华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5、《中华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什么是教育法律
基本内容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2. 法律关系是体现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意志性的特种关系。
3.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种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第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太多了。比如:《中华教育法》、《中华义务教育法内》、《中容华教师法》、《中华高等教育法》、《中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职业教育法》、《中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暂行条例》、《中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等。
关于补课的法律法规
期补课占用学生休息时间,这是不合法的。可向。
但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寒期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2008年出台《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对小学生家庭作业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60分钟以内”。2009年4月,印发《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提出“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家长和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2014年印发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严格规定了小学生的睡眠时间,“家校配合指导好学生课外活动,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小学生家庭作业的时间、睡眠时间和作息时间等方面作出规定,从规章制度建设的角度为减轻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保驾护航。
拓展资料:
四川省中小学减负“十严十不准”
一、严守生命安全底线,不准实施违背教育规律和不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教学行为。
二、严禁学生,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三、严格执行课程设置方案,不准侵占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学生文体活动时间、缩减学生休息时间。
四、严禁违规补课,不准布置超时超量的课外作业。
五、严控次数,不准违规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六、严禁公布成绩排名,不准违规以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
七、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准将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
八、严肃招生纪律,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笔试方式或以各类竞赛、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等为依据招生。
九、严格执行“一科一辅”规定,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十、严格规范家校联系,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学生施加过重的心理压力。
教师资格种类有几种?各级教师应有哪种教师资格?《教师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书。小编现在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我国现在有几种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现在有七种教师资格。 1.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分类确定类别。 《教师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书。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2018〕80号)要求,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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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获得教师资格面试 回复【试讲汇总】获得教资面试各学科试讲亮点
以上就是“教师资格种类有几种?各级教师应有哪种教师资格?”的相关内容,《教师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怎么取得教师证,但是我们有《教师法》对于教师证报考有相关的规定。师资格,并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书。小编现在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教师资格种类有几种?各级教师应有哪种教师资格?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
《中华教师法》、《中华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令第10号)管理取得的条件。《中华教师法》第十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及其以上学历;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制度由规定。《中华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教师资格条例的制定机关是教育行政部门。以下将对教师资格条例的制定机关进行详细描述。
1.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资格条例:
2.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教育行政部门是负责教育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管理的教育体系,确保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3.教师资格条例的《未成年人保》--般被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也是生活领域中的问题。《未成年人保》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和门。制定过程: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资格条例的过程通常经历多个阶段。首先,会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收集教育界和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实际情况,起草教师资格条例的具体内容。,经过内部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正式的教师资格条例。
4.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与监督。他们会制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评定制度,确保教师的资格认证程序公正、透明,并根据评定结果颁发相应的书。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对教师资格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5.教师资格条例的修订与更新:
随着教育领域的发展和变化,教师资格条例也需要不断修订与更新。教育行政部门会定期对教师资格条例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教育需求和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修订教师资格条例的过程中,会继续征求各方意见并充分考虑教育界的建议,以确保条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6.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合与执行:
首次提出,即教师资格条例首次提出是于1995年12月12日在《中华教师法》提出的,,即教师资格条例提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身为公民的我们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专门的教育教学工作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就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所以,就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
接下来,我来讲下《家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教师资格条例的同时,也需要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华教师法》中规定的的获取方法:
在《中华教师法》中提到,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
而非师范类和其他人员需要在上参加认证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 改革时间从2015年正式实施。改革后将实行国考,内容增加、难度加大。在校专科大二、大三,本科大三、大四才能报考。改革后将不再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想要做教师都必须参加国考,方可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大概有哪些(一)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
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
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
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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